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海洋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促进菌种资源的充分、合理和科学地为社会服务,依据《国家微生物资源平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菌种资源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所有进行共享的菌种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中心菌种实行按资源来源或资源属性进行保藏管理、分级分类共享。
第四条 本中心保藏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由不同提供人或单位提供,资源的共享过程不涉及菌种产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即菌种的产权或所有权维持不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菌种资源是指可以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具有实际或潜在应用价值的微生物,包括古菌、细菌、放线菌、酵母、丝状真菌及其遗传物质、代谢产物等各种形式和附属产物。
第二章 菌株使用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菌种使用方要求使用菌种资源时,应凭有效证件,向本中心明确菌种资源的实验内容与目的并提供相关课题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菌种使用方对本中心提供的菌种资源,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菌种使用方仅能在申请单所述的范围内展开研究,超出范围时,应另行向中心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对于公益性共享的菌株,在没有和菌种所有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使用方不得将其用于商业开发或专利申请,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仅能用于非盈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
第九条 菌种使用方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从本中心获得的菌种资源,包括对其进行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源,如DNA、酶、生物活性物质等。
第十条 菌种使用方不能长期保藏从本中心获得的资源,相关研究结束时应主动将其销毁。
第十一条 菌种使用方有义务向MCCC反馈菌种使用情况,提供相关分析结果。
第三章 共享方式
第十二条 本中心菌种资源共享方式主要为公益性共享、合作研究共享、资源交换共享、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资源纯交易性共享。相应含义如下:
(一)公益性共享:是指资源使用方获取资源用于非盈利性的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育及科普活动等公益事业的共享行为;
(二)合作研究共享,是指资源拥有方和资源使用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人才、技术、设备、研究基础、经费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组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研究和开发资源,共同享有资源共享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效益的共享行为;
(三)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是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取得固化在特定资源上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的共享行为;
(四)资源纯交易性共享,是指资源使用方通过合理的支付方式从资源拥有方获得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共享行为;
(五)资源交换性共享,是指资源拥有方和资源使用方在国家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满足教学、科研和科普等需要充实自身的资源,通过对等交换的方式相互从对方获得所需资源的共享行为。资源交换性共享必须遵循等价的原则。
第十三条 以上共享方式所发生的菌种服务费,按以下原则收取:
(一)公益性共享的菌株,由资源使用方支付菌种服务费;
(二)合作研究共享的菌株,需经本中心提供菌种时,须在相关协议(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下事宜:1)委托保藏中心提供菌种、2)菌种服务费的支付事项,包括支付金额、方式(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批支付)、支付时限以及账户信息(由保藏中心指定)等;
(三)资源交换性共享必须遵循等价的原则,差额部分由其它可交换资源补偿或以其它支付方式等额支付;
(四)知识产权交易性共享和资源纯交易性共享的菌株,需经本中心提供菌种时,须在相关协议(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下事宜:1)委托保藏中心提供菌种、2)菌种服务费的支付事项(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以及账户信息(由保藏中心指定)等。
第十四条 菌种使用方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级部门/单位协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隐瞒或虚报菌株真实信息的;
(二)将所获得的菌种资源(包括实物和信息)或者其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菌种资源实物直接向外分发或将其信息对外发布用作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
(三)将所获菌种资源(包括实物和信息)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源向外分发的;
(四)不按相关协议的要求使用菌种资源(包括实物和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国外机构提供菌种资源时,可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是大洋调查获得微生物资源,同时遵守中国大洋协会大洋生物样品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化不再另行通知用户,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国家海洋局海洋生物遗传资源重点实验室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